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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6-13 16:58:44 浏览: 【字体:

《合浦县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用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合浦县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出台背景

2016 年合浦县被评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县,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69 万元(桂财农〔2016〕31 号文下达)。为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调减2016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2〕212号)精神,经研究,2016 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生猪饲料基地建设经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支出。为充分发挥奖励资金导向作用,结合本县生猪产业发展、开展清洁养殖、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安排

根据我县的生猪产业发展和养殖污染减排治理、动物疫病防疫实际情况, 对369万元奖励资金安排如下:

(一)安排资金333万元,扶持45 个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场)建设。奖励资金设四个档次,其中,一等奖11个场,每个场奖励9 万元(共99 万元);二等奖10 个场,每个场奖励8 万元(共80 万元);三等奖10 个场,每个场奖励7 万元(共70 万元);四等奖14 个场,每个场奖励6万元(共84万元)。

(二)安排生猪防疫服务费用36万元,用于全县生猪防疫服务费用的支出。

三、奖励资金扶持程序

(一)建设内容

1.完善猪舍消毒防疫设施、提高猪场防疫能力。

2.养殖企业(场)要完善或建设好环保设施、搞好养殖粪污治理,提高猪场对粪污及病死猪的处理能力。

3.猪舍改造要求改造后的栏舍达到净道与污道分开、雨水(雨水明沟流)和粪污(污水暗沟流)分开。

4.养殖场污水处理后要配置抽排设备,以供农灌土地、林坡地消纳,综合利用废水。

(二)建设要求

1.猪场地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相关规定;距主要交通干线、学校、主要居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动物饲养场500 米以上;在县城建成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外;申报场需有充足的建设用地。

2.场内猪舍功能分区明确,位置安排及面积合理。

3.猪场出入口有明显防疫标志,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和喷雾消毒等消毒设施;有固定的防雨、防渗漏措施的猪粪储存场所,场区内垃圾集中堆放,位置合理,无杂物乱堆放。猪场粪污处理能力得到加强。

4.建成后要完善生产管理、防疫消毒、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建立完善养殖环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强化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生产繁殖性能、生猪销售、投入品使用、免疫消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等,记录资料专柜保存2 年以上。

(三)养猪企业(场)申报的条件

1.必备条件:一是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登记;三是3 年内没有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添加剂记录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2.养猪企业(场)2016 年出栏生猪500 头以上,以猪场出栏生猪时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站报检为凭。

3.有下列情形的不安排奖励资金:①不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或逃避产地检疫的;②不配合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③不符合浦县畜禽养殖规划的;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已不适合规模养殖的养猪企业(场、户);④在县城建成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

4.申报时间:2017 年6 月6 日至6 月16 日。养猪企业(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站自愿申报,逾期不报则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