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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自治区国土厅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18-01-22 00:00:00 浏览: 【字体: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广西通过优化采矿权审批、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等手段,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16年6月,广西砂石土矿山有2574座,占全区矿山总量的78.67%;其中小型砂石土矿山所占比例为砂石土矿山的93.36%,可见砂石土矿山是我区矿山的主力军,其规模化水平明显偏低。在砂石土矿产开发过程中仍存在无序开采、废石乱堆、噪声粉尘影响周边环境等问题。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漓江风景区内采石、合浦县违规采石破坏环境等事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对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开展了“广西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研究”,针对砂石土矿产审批程序繁琐、勘查程度不明确、部分矿种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不明确等问题,提出多报告合并为“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明确各矿种出让采矿权勘查程度、明确储量规模及生产规模等解决办法,制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措施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砂石土采矿权设置、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砂石土采矿权登记审批、砂石土采矿权批后监管、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将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岩、砂岩、粘土等矿产列为砂石土矿产。

     (二)明确砂石土采矿权的准入条件。一是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二是根据资源赋存、地形地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科学合理划定矿区范围。三是符合相应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三)针对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提出四项主要措施。一是明确采矿权出让程序。二是提出精简相关技术方案和简化编审程序的意见,明确了地质勘查程度。三是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作为采矿权出让成本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强化政府在采矿权出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四是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以试点的方式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四)采矿权登记管理方面,明确了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权限,砂石土采矿权新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砂石土采矿权申请延续必须具备的条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依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五)细化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监管措施。一是以储量管理为核心,全面落实采矿权开发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信息公示抽查与储量动态监测实测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矿山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强化监管手段。二是建立县(区)国土、安监、环保、林业、交通等多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加强监管频率。各部门按部门职责定期对矿山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联合执法。

    (六)做好政策衔接。与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员会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