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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红灯右转问题的建议(第22号)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29 16:46:59 浏览: 【字体:

提案者:周莉、周开全、郑美华

承办单位:县交管大队

内容

首先感谢政府为群众出行安全着想,在很多路口都装上了红绿灯。目前很多司机对于红灯亮时能否右转很纠结,不少司机都收到了红灯右转的违规罚单。甚至民警在此类执法中也有不准确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全屏灯的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除非有“红灯亮时不能右转”的标志牌才禁止右转。目前,合浦县城内未见有此类标识,但罚单不止。如不能红灯右转, 建议请标注文字的辅助标志或按箭头指示行使, 只有在交通标识明确 的情况下大家才能遵章行使,减少事故发生,避免出现占道及拥堵的现象。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让广大司机朋友放心安全地出行。

    建议有关部门在县城内不能红灯右转的地方,标注文字的辅助标志或按箭头指示行使,让广大司机朋友放心安全地出行

对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答复

 

周莉等三位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机动车辆红灯右转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由此,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但红色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2016年10月份以前,廉州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的信号灯设置有向右的箭头灯,即表示向右的箭头灯红灯亮时,禁止右转弯车辆通行,建议中提到有右转弯车辆被处罚都是因此被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大队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16年10月份以后,根据该路口的交通流量实际情况,取消向右的箭头灯,即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目前县城已安装并投入使用的红绿灯,都没有设置禁止右转弯车辆的箭头灯,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但必须在右转弯车道行驶。

 

2017年7月10日

 

承办人:吴延锋

联系电话:13878939001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协提案法制办公室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