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及承担的后果,告知如下:
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超过一年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仲裁主体不当的风险。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主体不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三、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请求事项。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
四、逾期增加、变更请求事项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事项或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另案处理。
五、错误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六、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七、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后,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否则,将影响证据的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逾期提交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后,可以适当地延长。逾期提交证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组织质证,也不予采纳,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
九、授权不明的风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为特别授权;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风险。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含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裁决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
十二、提供不准确送达地址的风险。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明确,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准确的地址;逾期未提供或者重新提供的地址仍然无法送达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准确地址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十三、不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风险。仲裁参与人在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退庭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拒收、拒签仲裁文书的风险。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十五、不按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风险。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前应到仲裁委员会复印《送达回证》,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十六、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回证》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或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