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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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人社局
时间:2017-09-22 09: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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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人有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请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反驳或承认申情人申请、向申请人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的权利和对本案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
5、双方有请求仲裁庭调解的权利。
6、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有权利的一方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8、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庭审材料,补充庭审笔录的权利。
9、双方当事人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如实陈述事实和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2、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三)证人的权利义务
1、 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
2、 作证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
3、 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
4、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5、 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