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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须知

发布者: 来源: 作者:县人社局 时间:2017-11-01 09:35:07 浏览:

一、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用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用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合浦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4)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春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

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江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上述材料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并装订成册(被申请人人数为一的,提交的所有材料要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人数为二的,提交的所有材料要一式三份,以此类推),排列好顺序,编排页码,编写提交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须申请人亲自提交。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合浦县文体中心一号路与广东路交汇处东北侧社会保障综合楼五楼。

电话:0779-7284065                       邮编:536100

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合浦县还珠大道15号(合浦县司法局内);电话:0779-7287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