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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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01 17: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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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地级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消防安全合格;
2、制定有内部安全制度;
3、安装有规定的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规定,对申请开办印章刻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申办公章刻制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消防合格证明;
3、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证明材料;
5、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6、申请人最近2寸半身免冠相片3张;
7、股东、职员名册;
8、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9、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