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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者: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7-15 11:23:44 浏览:
 

1、问: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尚在办理中,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①《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②身份证;③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2、问: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答: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领取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3、问:长期在合浦打工的外地人可以在合浦办理结婚登记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长期在合浦打工的外地人不能在合浦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当事人需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提交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问:补领结婚证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补领结婚证可以向原办证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提交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查档证明或原结婚证;有关证明材料。

5、问: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④当事人为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6、问:双方都是聋、哑人,怎么办理结婚登记?

   答:男女双方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经聋、哑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或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