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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事信息

发布者: 来源:合浦县民政局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7-15 11:26:19 浏览:
 

婚姻登记处管辖权及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合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合浦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婚姻法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原则

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实行计划生育。

(二)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当事人需提交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粘贴尺寸60mm×40mm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人颁发结婚证。

(四)补办结婚证、复婚登记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2、办理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五)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景为红色,光面相纸,粘贴尺寸35mm×45mm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书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2、填写《申请补领离婚登记证声明书》(在登记处按统一式样作出);

3、申请补领结婚证的,须提交双人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大两寸3张;

4、申请补领离婚证的,须提交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寸三张;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规定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登记机关签署的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间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4、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撤销婚姻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结婚、离婚、补办和补

领婚姻证件

桂价费字[20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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