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社[2003]2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l、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三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转业培训。
第四条 具有办学主体资格的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
第五条 对培训机构的补贴标准: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再就业者,每人补贴500元。再就业培训补贴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费用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再就业培训的专业(工种),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申请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拟开设专业(工种)师资情况表》。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培训机构适应拟开专业(工种)要求的场地、师资、实习条件等情况,确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被确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或委托机构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培训内容、期限、数量、质量和就业要求、培训补贴的标准等内容。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协议,组织实施培训。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也可凭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报名,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安排其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由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培训。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与职业介绍机构和有关单位联系,面向社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第十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可实行用人单位定向培训或委托培训及培训机构自主开发培训项目等方式。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人员的培训项目,如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拟开设专业(工种)师资情况表》,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单位培训机构适应拟开专业(工种)要求的场地、师资、实习条件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本单位无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可自行委托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培训,也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协议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自主开发有就业前景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转业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以培训促就业。培训机构自主开发培训项目,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拟开设专业(工种)师资情况表》,并将培训计划、课程表等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再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 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凭《居民身份证》和下岗或失业的相关证明,井递交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卡》。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卡》到相关机构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申请表》,报名参加再就业培训。
培训考核结束后,合格者由定点培训机构颁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对考核合格并实现再就业者,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卡》、结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劳动合同书、个体经营执照、灵活就业的雇主工资给付凭证)复印件、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费用划人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合格率不能达到90%或办学场地、师资、实习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适应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免费再就业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校或其他灵活多样酌培训形式。培训总课时不能少于脚课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