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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通告

发布者: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佚名 时间:2016-05-27 17:05:40 浏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及强制恢复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整治行动。现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 (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否则,一经发现并测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实行卸载、处罚,直到拆除车辆改装装置。

二、严禁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出厂、上路行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均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自行恢复原状,否则将依法查扣,从严处罚。

三、严格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各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装货,禁止为无牌无证及非法改拼装的车辆装载,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标准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出站。

四、严厉打击妨碍执法行为。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