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生育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者:
来源: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作者:苏旺元、李耀来
时间:2016-09-21 11:04:20
浏览:
一、申请对象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
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三)夫妻近期免冠2 寸合影相片3 张。
(四)《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