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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共服务事项 操作规范

发布者: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5-22 15:51:56 浏览: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共服务事项

 

 

 

 

 

 

 

 

2017年4月

 


目 录

 

 

1. 公司非登记事项备案操作规范................. ... 1

2.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操作规范....................................... 2

3. 动产抵押登记操作规范........................... 3


公司非登记事项备案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


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公司成立清算组,公司异地设立分公司等应当送登记机关报备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质监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1、窗口咨询:合浦县政务中心县工商质监局窗口

2、电话咨询:0779-7201557

 

 

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当日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服务窗口打印证照或制作决定文件 (当日)


承办机构:县政务中心工商和质监局窗口

服务电话:7201557

监督电话:7296339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日办结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 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二)  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

(三)  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  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办理股权出质的非上市公司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专用)

5、质权合同;

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质监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1、窗口咨询:合浦县政务中心县工商质监局窗口

2、电话咨询:0779-7201557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当日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服务窗口打印证照或制作决定文件 (当日)


 

 

 承办机构:县政务中心工商和质监局窗口

服务电话:7201557

监督电话:7296339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日办结


动产抵押设立登记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动产抵押登记(含动产抵押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动产抵押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六、申请材料:

(一)动产抵押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有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原《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质监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1、窗口咨询:合浦县政务中心县工商质监局窗口

2、电话咨询:0779-7201557

 

动产抵押登记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当日内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服务窗口打印证照或制作决定文件 (当日)


 

 承办机构:县政务中心工商和质监局窗口

服务电话:7201557

监督电话:7296339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