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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

发布者: 来源:县工商和质监局 作者:佚名 时间:2018-04-04 09:36:25 浏览:

名称预先核准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登记申请。

二、 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名称预先核准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四、受理机构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五、决定机构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按照申请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假证件,无条件全部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和假证件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详见附录

十、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向合浦县工商和质监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联系电话:0779-7201557

办公地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2)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3)分管领导审批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到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当场受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779-720155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779-720157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理地点

地点: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二)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779-7201557(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附录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表格与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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