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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服务指南

发布者: 来源:县工商和质监局 作者:佚名 时间:2018-04-04 10:09:04 浏览: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非公司类型的内资企业。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机构。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非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的变更。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非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的终止。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分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

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的变更、注销登记。

五、决定机构

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3)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按照申请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假证件,无条件全部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和假证件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详见附录

十、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向合浦县工商质监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联系电话:0779-7201557

办公地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1)-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2)-分局领导审批(3)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到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当场受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正)                                                                                   第五十五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件1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企业注册登记费

4、目前暂时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核发营业执照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779-720155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779-720157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理地点

地点: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二)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779-7201557(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附录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表格与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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