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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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时间:2016-09-28 15: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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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三)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四)出租共有房屋,另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代管房屋,另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原件)。(五)当事人的身份证明: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应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房屋权属为共有的,另提交共有人的的身份证明。(六)权利人委托代办的,应另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公证委托书,须经所在地的中国使馆认证(原件)。
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属于违法建筑的;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交验原件,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三)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标准:1、住房租赁手续费:100元/套;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内100元/套;房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200元/套;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500元/套;房屋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套。
(二)收费依据:1、桂价费字[2002]130号;2、桂价费字[2011]55号。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
东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房产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7204455
投诉电话:0779-728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