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及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贷款。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及《北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外地调入职工须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按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支付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5、具有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属清晰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6、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7、借款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借款申请人属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8、同意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足12个月的缴存额;
9、同意在受委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购买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规定,贷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6、已交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合浦管理部:合浦县廉晖苑小区大门口
十一、办理时间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7:30(冬)
下午15:00-18:00(夏)
合浦管理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6:30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