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系亲属投靠
受理条件:
1、夫妻投靠;
2、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投靠成年子女;
3、成年子女(含本人配偶和子女)投靠身边无子女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
4、离婚回迁原籍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夫妻投靠: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投靠成年子女: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成年子女(含本人配偶和子女)投靠身边无子女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调查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4、离婚回迁原籍: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判决书(离婚申请人必须符合在原户籍地无房产、无职业)。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还需提供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
三、随军家属落户
受 理 条 件:
按规定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家属随军的证明和所在部队单位的证明;
2、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受 理 条 件:
1、在本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年纳税0.5万元以上的或工商注册资本2万元及其以上的农村居民;
2、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业主及聘用两年以上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内亲属[指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内陆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聘用两年以上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或企业所在地住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纳税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等材料。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还需提供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
五、外来务工人员落户
受 理 条 件:
1、在本市务工经商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下同)的市内农村居民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市外来人员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
3、荣获县区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村劳动者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除提供申请人、投靠人双方户口薄和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夫妻和父母子女(25岁以下未婚)等关系证明外,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
(1)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市内农村籍居民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2)外市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3)优秀农民工还需提供县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等。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还需提供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
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受 理 条 件:
1、因工作需要调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2、被本市有关部门录用的公务员。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当地市(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垂直管理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子女25岁以下未婚)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七、复退转军人落户
受 理 条 件:
当地市(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队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部队复退转军人。(家属随迁的必须符合父55周岁以上、母50周岁以上;子女25岁以下未婚)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市(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队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还需提供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
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退学户口迁入
受 理 条 件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退学的学生。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提供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
3、入学学生到学校落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
4、退学、转学学生回原籍和到新转入学校落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退(转)学证明。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还需提供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
北海市公安局户籍业务指南
(变更、更正类)
一、姓名变更
受 理 条 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受理,但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10周岁以上子女的,还需提供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
二、出生日期更正
受 理 条 件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出生日期不符;
2、公民持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出生日期错误除外)。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属于符合受理条件第1种情形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和分娩期间住院病历复印件、更改前办理的户口薄、身份证;
2、属于符合受理条件第2种情形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辖区派出所查阅出具的迁移证等记载正确年龄信息的合法原始凭证、变更前办理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性别变更、更正
受 理 条 件
公民性别发生变异或出现登记错误,需要变更、更正。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性别登记错误的: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四、民族变更、更正
受 理 条 件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公民民族成份出现错误;
2、经县、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的: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北海市公安局户籍业务指南
(登记类)
一、出生(收养)婴儿入户
受 理 条 件
1、在国内或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和儿童;
2、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社会弃婴。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
(1)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父母双方的申请或父、母的情况声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经调查无法核实的,提供县、区公安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2、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国(境)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弃婴(儿童):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童)证明材料。
*属于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还需提供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
二、死亡、失踪、参军、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受 理 条 件
公民死亡、失踪、参军、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需注销户口所在地户口的。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需提供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
(2)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需提供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居(村)委会、单位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提供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失踪人员注销户口:失踪人员的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3、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户口簿、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或当地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
4、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1)对国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通过其他渠道在港澳台定居及取得国外永久居住证明人员,提供定居地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央政府驻外机构咨询办理验证或公证、永久居住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央政府驻外机构验证证明或公证书的原件和翻译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书面申请;
(2)对经国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赴港澳台定居的人员,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北海市公安局户籍业务指南
(办证类)
一、 办理身份证
受 理 条 件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本市籍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户口簿;
2、提供完善办证人身高、血型、指纹、服务处所、职业、文化程度等登记项目信息;
3、如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带上有效期满的身份证。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
受 理 条 件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本市户籍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依法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本人户口薄;
3、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或彩色白底相片两张。
三、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居住证
受 理 条 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无犯罪记录的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市人社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一式3份和一张一寸彩色人头相片、户口薄、身份证、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
四、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受 理 条 件
已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1、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就学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申领: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住所证明材料(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3)就业、就读、经商证明材料(就业、经商的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4)填写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集体申领: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
(4)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写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