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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的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发布者: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04 11:08:00 浏览:
 


户口迁移流程图

 

●购房落户。

一、购买住宅用房的

(一)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共有人(成年人)的房屋共有权证明材料;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所有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房屋共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房屋共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4、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4、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5、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二、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一)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共有人(成年人)房屋共有权证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所有共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房屋共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房屋共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4、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4、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5、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三、租赁房屋的

(一)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租赁房屋落户承诺书。

(二)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居住满一年,取得住建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税务部门的一年房屋租赁纳税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租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4、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5、地税部门满一年的纳税凭证;

6、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租赁房屋落户承诺书。

注:(1)由父母单方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投靠)落户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同意书;

(2)监护人单方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需提供另一方监护人同意书;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决书及生效证明,协议离婚的提供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

(3)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4)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人员可以在其房屋所在地县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①落户在亲朋住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不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社区集体户所在(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5)租赁的房屋须是尚未有人员落户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的房屋租赁人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人才引进落户。

一、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本县农村籍居民及县外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科(含技校)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国家承认的中等专科(含技校)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获评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称号证明材料;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注:(1)落户在亲朋住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不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2)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社区集体户所在(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创业、就业人员落户。

一、在本县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县行政区域内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企业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4参加社会保险凭证(一个月及以上);

5、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在本县就业的人员,经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劳动合同;

4、参加社会保险凭证(一个月及以上);

5、随迁(投靠)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注:(1)落户在亲朋住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不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2)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社区集体户所在(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落户。

一、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符合当地户籍准入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城镇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参加社会保险凭证(一个月及以上);

3、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4、随迁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注:(1)落户在亲朋住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不为同一人的,提供亲朋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

(2)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社区集体户所在(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二、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申请人与投靠人为近亲属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与落户人为其他亲属的,提供其他亲属关系声明;

4、随迁(投靠)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和户主为同一人的,提供亲属住所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房屋所有权和户主不为同一人的,提供亲属住所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