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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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人社局
时间:2016-01-26 1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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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精神,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1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北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7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有关规定,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参保职工需到北海市以外生育的,所在用人单位必须在生育前到我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二)每月的第一、第三周为受理申报材料时间,每月的第二、第四周为审核、交付出纳拨付时间。参保单位账户如有变动,请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
(三)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1)填写《北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叁份;
(2)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复印件1份;
(4)《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有孕产妇个人信息及初次孕检记录内容)复印件1份;
(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6)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费用的发票原件。
注:原件与复印件需一并携带到窗口进行审核。
2、有下列情形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诊治妊娠、产科并发症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2)申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工作证明原件(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3)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申请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社保机构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申请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参保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需提供原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6)婴儿出生后死亡无法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新生儿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附件:1、北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北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备案登记表
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