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文章
便民服务
当前位置 :  > 内容

社会保险支付标准和范围

发布者: 来源: 作者:县人社局 时间:2017-06-19 09:47:21 浏览:

 一、养老支付标准和范围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帐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标准按(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桂政劳险字〔1998〕6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丧葬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一次性支付在职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待遇

 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员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2.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员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员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二、失业支付标准和范围

 (一)失业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

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

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确定各区辖市、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以下项目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1.床位费。包括普通病床费、特殊功能床位费、急诊留察床位费。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超过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3.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

    (二)急诊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抢救时所发生的上列医疗费用。

    (三)经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转往外地指定医院诊治所发生的上列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在外地出差、探亲、工休、进修、培训、学习、定居以及在驻外机构工作期间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诊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经批准的住院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

    (一)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甲类药品时,先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1.门诊经批准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中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范围见《合浦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及费用管理办法》,下同)的医疗项目,由参保人员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

    2.住院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中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进口、中外合资医用材料的,先由个人自付30%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四、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附件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项目内容

女职工

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

医疗费

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医疗费

支付标准

顺产

3000

98

1500

难产

4000

113

2000

多胞胎顺产

4000

98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2000

多胞胎难产

5000

113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2500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800

15

400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1500

42

750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100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100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500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750

输精管结扎手术

 

 

1000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注:表中顺产、难产、流产的医疗费支出标准均含产前检查费。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