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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发布者: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01 15:43:53 浏览:

一、适用范围  

在合浦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 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四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四、受理机构

合浦县房产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房产管理局具体办理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

有权转移登记的,包括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其它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等其他情形。

八、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七、申请条件”内容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人房屋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验);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复、验);双方身份证(复、验);评估报告;测绘报告;白蚁防治凭证;房产交易纳税审核表及完税证(复、验);土地出让金发票(复、验)。

 (二)单位房屋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验);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复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评估报告测绘报告;白蚁防治凭证;房地产交易纳税审核表及完税证(复、验);土地出让金发票(复、验)。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转让:民事裁定书(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件);测绘报告;白蚁防治凭证;房地产交易纳税审核表及完税证(复、验);土地出让金发票(复、验);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验)。

 (四)房屋赠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验);公证文书;身份证明(复、验);测绘报告;白蚁防治凭证;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纳税审核表及完税证(复、验);土地出让金发票(复、验)。

 (五)房屋继承、析产: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验);公证文书;身份证明(复、验);测绘报告;白蚁防治凭证;房地产交易纳税审核表及完税证(复、验)。

十、申请接收

办公地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

联系电话:0779-7204455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情形:公告期内有提出异议的。)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缮发证

十六、结果送达

送至县不动产局进行登记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二)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合法权益因房产管理部门违法实施申请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文件和证明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查询手续;

(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十八、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

2.电话咨询:0779-720445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779-7218466(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0779-7285692(合浦县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全国法定上班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779-7204455(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


附件:1、转移登记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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