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
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项目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1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1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二)工程建设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工程建设符合合浦县海洋功能区划、合浦县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四)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
(五)工程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理、可行;
(六)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环保措施和对策可行、有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
适用范围: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发生重大变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新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核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核。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第一次提交:
1、申请文件(原件一份);
2、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一份,送审稿)。
(二)第二次提交:
1、报批文件(原件一份);
2、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一份,报批稿)。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0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国土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7203136
投诉电话:0779—7211996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