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工商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出具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包括所有者权益余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明等);
(四)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
(六)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合浦县辖区内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的经验者。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资格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 支付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1份);
5. 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1份,原件备查);
6. 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1份,原件备查)
7.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7284584; 投诉电话:0779—7211996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
3、申请书示范文本
4、许可证样本
附件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