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民称《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某领导:人民赋予你权利,你竟敢为犯罪撑起保护伞》,收悉,合浦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对该帖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7年8月29日22时许,在合浦县石湾镇周汪村委某村某猪场门前路段,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等人在一起,周某甲觉得路过车辆在其村中的速度太快,经常压死一些鸡鸭,便提议拦停路过车辆,告知相关司机在路经此路段时要放慢车速。于是其便与周某乙开始拦路过的车辆,拦了前面两辆车辆,均予以放行,在拦到第三辆车(即被害人的白色轿车)时与被害人茅某发生了口角,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便持铁管打砸了打砸被害人茅某驾驶的长安牌轿车的右侧靠近车尾灯的部位,其和王某某还拿砖头打砸了该车的挡风玻璃。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在旁边未参与打砸车辆,并劝阻周某甲等不要打砸被害人汽车,后被害人茅某便开车离开了。经估价,被损坏的长安牌轿车损失价值为264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抓获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等三人,于2017年11月23日对该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周某甲、王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未参与打砸车辆,并在现场有劝阻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性,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经审查,该案并非网上所传的拦路抢劫犯罪。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办案规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依规办案,并未放纵犯罪,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