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民称《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你让一假身份证,害我倾家荡产》,我局非常重视,马上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现将调查的情况说明如下:
经调查,2007年易某向肖某购买了位于廉州镇冲口居委会一宅基地,由易某大姐负责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后,2009年9月易某大姐冒用其名义,用假身份证骗取办理转让手续,并签名捺印将易某名下的合国用(2008)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给沈某所有,办理了合国用(2009)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9年易某见其姐一直没将土地证交还给她,到我局查询,发现其土地已转让给沈某所有,档案内办理过户所用的易某身份证与其本人身份证不相符,为易某大姐冒充办理转让手续。得知该情况后,我局非常重视,在调查了解清楚情况后报县人民政府,要求注销沈某合国用(2009)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县法制办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易某将转让协议进行笔迹鉴定再处理,在处理期间,经当事人双方协调,沈某同意在原购买土地价款的基础上再支付20000元给易某,易某亲笔书写收据,并在办理给沈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确认。过后易某反悔,将其姐与沈某告上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双方对该宅基地转让发生纠纷后,易某收取了沈某支付给她的20000元,并在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是对办理转让手续的一种追认,因此该宅基地买卖行为有效。
我局建议,如易某认为该宅基地卖买存在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