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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时间:2018-04-23 10:54:13 浏览: 【字体:

合政发〔2018〕14号

 

 

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合浦县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3日

 

 

合浦县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办法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34号)《关于印发<北海市2017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发改服务〔2017〕43号)精神,为促进我县商贸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壮大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队伍,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县范围内当年新增和现有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指: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单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奖励方式

(一)对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奖励

对当年新增进入国家统计库的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现有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奖励

1.限上统计单位积极配合统计工作,每月按时按质上报报表,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批发业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统计单位;

(2)零售业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统计单位;

(3)住宿业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统计单位;

(4)餐饮业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统计单位。

2.对已获得以上奖励的统计单位,当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一定的比例,按行业排名前30%的统计单位,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评审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由县统计局提供上年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名单和现有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报表。

(二)根据县统计局提供名单,由县工信局组织相关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三)由县工信局牵头,会同县统计局、财政局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拟奖励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评审组复核再公示。

四、奖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县工信局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按程序落实奖励。

五、考核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并计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统计部门要坚决杜绝虚报浮夸。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新增和已入库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适用本办法)。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管委会,区、市驻县单位,县属厂场、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总公司。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