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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撤离南流江合浦河段采砂堆场并恢复原状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佚名 时间:2018-04-06 11:32:42 浏览: 【字体:

合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撤离南流江合浦河段采砂堆场

并恢复原状的通告

合政通〔2018〕11

为更好规范我县范围内南流江河道采砂管理,进一步加强南流江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水利局与各采砂企业和采砂堆场签订的《合浦县南流江河道采砂适度恢复开采协议》规定,请各采砂企业和采砂堆场在2018年4月1日前停止采砂活动,并于415日前自行撤离采砂堆场的船只,拆除采砂堆场构筑物、采砂设备和附属设施,恢复河道原状。2018年4月1日后仍不停止采砂活动的,将按非法采砂、非法采矿严肃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拆除、不撤离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进行现场拆除采砂堆场构筑物、采砂设备和附属设施,拆解船只,清理平整场地,所需费用由所属采砂企业承担。

特此通告。

20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