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撤离南流江合浦河段采砂堆场
并恢复原状的通告
合政通〔2018〕11号
为更好规范我县范围内南流江河道采砂管理,进一步加强南流江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水利局与各采砂企业和采砂堆场签订的《合浦县南流江河道采砂适度恢复开采协议》规定,请各采砂企业和采砂堆场在2018年4月1日前停止采砂活动,并于4月15日前自行撤离采砂堆场的船只,拆除采砂堆场构筑物、采砂设备和附属设施,恢复河道原状。2018年4月1日后仍不停止采砂活动的,将按非法采砂、非法采矿严肃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拆除、不撤离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进行现场拆除采砂堆场构筑物、采砂设备和附属设施,拆解船只,清理平整场地,所需费用由所属采砂企业承担。
特此通告。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