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浦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
合政通〔2018〕12号
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明火扫墓祭祖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3月30日至4月20日定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全县的所有山林区域为高火险区,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定为烟花爆竹禁燃期和林区禁火期。
二、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林区扫墓祭祖、殡葬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烧坟头草等一切明火;
(二)在林区和林区边缘烧田埂、炼山、野炊、烧烤、玩火、吸烟;
(三)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未经批准的其它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的,一律予以收缴。
四、对未成年和痴、呆、傻、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监管不严,引发森林、草丛灌木火灾的,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告,未造成损失或虽造成损失,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并由肇事者负责赔偿损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纵火或失火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县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实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