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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方案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6-11-28 11:38:55 浏览:

为了依法实施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范围内房屋征迁工作,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和《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合政发〔2016〕106号),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拟订了《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论证同意,现将该方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6年1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办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合浦县还珠中路2号廉州镇政府7楼(邮编536100),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p7198052@163.com

 

 

                             2016年11月28日




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合浦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及丰门岭公园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六)《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七)《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

(八)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范围、对象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以国土部门红线图为准,包括县公安局服务大楼、妇幼保健院、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项目用地在廉州镇廉东社区范围。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本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内的经认定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建(构)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

    (三)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90天内。   

四、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五、征收人

合浦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门

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县征管办)

七、征收实施单位

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或委托合法的房屋征收机构组织实施。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产局、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廉州镇人民政府各负其责,以合政发〔2013〕153号“两到位六同步”及各单位有关职责文件为准,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征管部门提供的备案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九、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计算

1、房屋占地(包括有基础的宅基地)的面积,按房屋外墙外边线的正投影四至的丈量作计算确认依据。

2、建筑面积的丈量和计算,砖混(框架)结构的,以国家相关规范进行丈量作计算确认依据;砖木(含泥砖、毛石)结构的,以房屋的正投影(即滴水为界)作为四至的丈量作计算确认依据。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

           1、对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件、建房批准文件的,按证件面积确认。

2、无合法权属证件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占地面积,由县征管办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调查后报县土地房屋确权小组审定,以审定结果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十、界定安置人员范围、时间

(一)征迁安置人员的界定时间以本方案颁布实施日期为准;

(二)户口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三)升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序列的现役军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五)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法定收养证的且征地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且长期居住的;

(八)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搬迁人员;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在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起暂缓办理征收范围内户口入迁、分立户口等手续。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宅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2、该项目征收范围内需要整村搬迁安置的土地和村中房屋,原则上按照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统一安排等条件进行安置,可按群众所在的地段分区分块安置回建宅基地,有利于群众的就业和交通便利,具体方案根据城市规划由村小组就近提供安置回建地选址范围,由县住建局负责规划设计,被征收人按回建宅基地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出资建房。

宅基地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安置回建地的标准

1、该项目需要整村搬迁的村小组所有成员按每人4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的标准进行安置,属单人户的可按60平方米给予安置,回建宅基地必须满足建房的基本条件。

2、被征收人居住房屋占地面积大于安置回建面积的,超出部分占地面积经县土地房屋确权小组确权后,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没有通过确权的居住房屋占地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土地平整费给予补偿。

3、对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凭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权属登记宗地为单位计算回建用地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6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2)证件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80平方米的宅基地,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3)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可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4)证件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可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宅基地,证件面积大于回建宅基地面积部分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没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长期居住房屋(不含承包、租用等),经县土地房屋确权小组确权后,可按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十二、搬迁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总面积×20元/m2×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12个月):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总面积×10元/m2×12个月计,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助;

(三)房屋建房误工补助费:被征收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30元/㎡×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由县征迁项目小组与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

十三、各项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一)水表迁移费:1200元/表×2次;

(二)单相电表迁移费:500元/表×2次,

     三相电表迁移费:3228元/表×2次;

(三)数字电视迁移费:200元/户×2次;

(四)固定电话迁移费:200元/台×2次;

(五)宽带迁移费:200元/台×2次;

(六)空调迁移:挂机300元/台×2次,

            柜机(2匹)350元/台×2次,

            柜机(3匹)350元/台×2次;

(七)可移动水塔迁移:300元/台×2次;

(八)太阳能迁移:1000元/台×2次;

(九)其它设备迁移按有关标准执行。

十四、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收到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之日起60天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的,并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交出由征收人拆除的,可优先选择回建宅基地,并按以下方式奖励:

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奖励,除居住房屋外的其他房屋和附属设施给予评估补偿总额的10%奖励。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办法妨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